低收入戶補助



低收入戶補助


1、補助對象

1)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
2)台灣省:全家人口之現金(含存款本金、利息)、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,每人每年未超過55,000元;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。
3)台北市:全家人口之現金(含存款本金、利息)、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,每人每年未超過150,000元;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500萬元;房屋合理空間第一人40平方公尺,每增加一人得增加13平方公尺。
4)家庭之計算人口範圍,除申請人外,包括下列人員:


1.配偶。
2.
直系血親。
3.
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。
4.
前三款以外,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。


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:

1.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。
2.
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。
3.
無工作收入、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4.
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。
5.
在學領有公費


2、補助項目及標準

1)全民健康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補助,享免費醫療。
2)生活費補助:


台灣省

a.一款低收入戶:戶內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7,100元。
b.
二款低收入戶: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4,000
c.
三款低收入戶:每年三節每戶1,000元。
d.
戶內如有身心障礙或老人另發給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(中度以上7,000元;輕度4,000)或老人生活津貼(6,000)


台北市

a.0類低收入戶:戶內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11,625元,第三口()以上8,719元。
b.
1類低收入戶:每人每月補助生活費8,950元。
c.
2類低收入戶:全戶每月補助生活費4,813元。
d.
3類低收入戶:家戶內有18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,每增加一口該戶加發5,285元。
e.
4類低收入戶:家戶內有6-18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,每戶增加1,000元;6歲以下兒童每增加一口,加發2,500元。
f.
戶內如有身心障礙或老人另發給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(中度以上7,000元、輕度4,000)或老人生活津貼(6,000)


3、申請方式

向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,相關問題請洽各縣市政府社會局()社會救助科().

4、應備文件


1)全戶戶籍謄本。
2)全戶財產暨所得資料証明。
3)其他相關文件(如診斷書、學生証、身心障礙手冊影本)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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