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補助
(1)年滿25歲到65歲,沒有參加軍、公教、勞保、農保,而且從沒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。
(2)在97年10月1日開辦前,除領有勞保老年給付外,沒有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。
(3)開辦後十五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,勞保年資未滿15年,未滿65歲,且沒有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、軍保退伍給付者。 以上資格都應強制納保。
2、老年年金請領條件
(1)老年年金給付:保險人年滿65歲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。
(2)老年基本保證年金:開辦時(97年10月1日)已年滿65歲且現在領取敬老
津貼者,持續按月發給。
(3)年滿55歲未滿65歲原住民(維持排富條款),改依本法按月發給。
3、老年年金給付標準
(1)老年年金給付:依下列兩公式計算後,擇優發給。
A=月投保金額(17,280元)×0.65%×投保年資+3,000元
B=月投保金額(17,280元)×1.3%×投保年資
發生下列情形者,不能選擇A式計算方式:
1.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算入保險年資。
2.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,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。
3.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。
4.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。但開辦後15年內納保之退休勞工,
若僅領取勞工保險15年以下老年給付者,不在此限。
(2)老年基本保證年金:3000元。
4、給付方式
向保險人(勞保局)提出申請,委託他人辦理者,應填具委託書,相關問題請洽勞保局。